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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房县西关印象街区,此地曾是连通鄂豫川陕的古盐道要冲。张启龙摄影作品
富民安邦、舍利取义的行事准则,是中国传统文脉里极为重要的一环。“义”与“利”的概念,古来就有,在字词的演变进程中渐渐显露出对人和事作出判决的指导意义。春秋年间,社会经济的革新不断冲击着礼乐制度的秩序,私有财产的增多让个人的“私利”和集体的“公利”渐渐分离开来,“义利之辨”由此成为经济思想演进中一个核心命题。儒家学派、墨家学派、法家学派等对此有着各自不同的解释,不过大体上都坚持新兴的私有经济活动应当服从于政治安排和道德界限,要接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和道德的规范。
秦朝和汉朝之后,传统经济模式被塑造成以向国家缴纳赋税和民间物资交流相结合的贡赋体制。依照儒家的理想构想,包含物质财富和百姓生计的“利”必须依照符合道德规范和政治秩序的“义”来行动。到了唐宋时期,民间市场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格局产生变化。在那个生产力水平不高、缺乏社会再生产条件制约的时期,“藏富于民”和“藏富于国”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清朝和明朝期间,部分具有批判精神的士大夫对国家管理财富是否与民众利益相冲突这个问题,开始从制度上思考“义”与“利”的主体关系,讨论国家理财活动是否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更加重视“以义来主导利益获取”以及“以利益来辅助义行”。
进入近代,“经济”逐渐被看作是国家体制和社会体系中的一个专门领域,当时的人开始意识到传统经济和现代市场的底层逻辑有所不同,尝试用西方合理的个人利益追求和功利原则来改良传统的“义利观”。尤其是唯物史观的传播,彻底更改了国人对社会组织原则的认知,让代表物质财富的“利”在社会的运行中的地位超越了代表道德规范的“义”。发展经济的“利”,于是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一部分,不再需要从“义”中寻求存在的合理性。尽管如此,深陷内部困顿和外部压力的近代中国也发现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缺陷,于是重新思考“义”的重要性。这使得“利”在传统“义利之辨”被完全打破之后,并没有远离“义”,而是想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融入公平分配的原则。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现代中国带来了经济发展条件。“义利观”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变,并非简单地由重视“义”而轻视“利”转变为重视“利”而轻视“义”,而是在物质和精神文化共同发展的动力下,转向“义利并行”“义利同等重要”的新形态,着力追求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价值道德层面,“义利之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深厚的伦理基础。在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必须做到“以义来争取利益,但不要只顾利益”。这其实是对传统义利观的革新性继承,强调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要坚守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维护好市场的秩序。其次在经济活动的运行中,“义利结合”的思想启示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调整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也要发挥积极作用,避免贫富差距,维护正义。最后在发展模式上,正确的“义利观”可以帮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历史经验说明,过分强调“利”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和社会危机,过于侧重“义”则会影响个体的积极性、压制经济发展的活力。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阶段上,需要做到“义利并重”,既要实现经济的优质发展,也要注重改善民众生活水平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不但体现在国家治理中要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在国际交往中也需要秉持互利互惠的原则。
归根结底,“义利之辨”在当代的价值和启示,不在于简单套用“重义轻利”的倾向,而在于通过其创新性转化,建立起兼顾个人和集体利益、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经济伦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道德依据、制度平衡和发展方向,真正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的学者,记者葛孟超、《国家人文历史》的记者周斌进行采访并整理。
《 人民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