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化和旅游领域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文化和旅游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提及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活动中的、危害程度较大且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A级旅游景区开放未经过安全评估;
(五)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六)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 判定事项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认真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单位落实整改;判定事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办市场发〔2023〕172号)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事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