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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坚利用药剂科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药品上谋利,受贿2547.5万元、美金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1年;国家医保局披露详情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头条

7月28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张某坚受贿案二审的最终裁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坚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以下为案情相关摘录:

中国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坚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了(2023)豫142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原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坚凭借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下称某某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以及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所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总计人民币2547.5万元,美金1万元。判决之后,张某坚表示不服,于是提出了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基本一致,主要事实内容包括:

1. 被告人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分别与药学部副主任李某(另案)及副院长王某祥(另案)事先商议,为李某星(另案)代理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药品配送公司、确保药品业务量、药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李某星与张某坚约定,其销往该医院的药品所获利润中,张某坚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提成,并且随时可以支取款项。

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张某坚与李某的共同帮助下,李某星向该医院销售了包括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在内的11种药品。2018年至2019年,在张某坚和王某祥的帮助下,李某星向该医院销售了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销售总额达到10.45亿元,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按照约定,张某坚应该得到2433万元,并指示李某星将该款项代为保管。

2. 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坚借助职务之便,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上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某龙在新药进入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医疗器材销售、变更药品配送公司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到侯某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1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6万元。

3. 2013年3月至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西安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某在该医院增加药品销售配额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到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4.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经理刘某甫在该医院药品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7次收到刘某甫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5. 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海南中兴元某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玉在该医院药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到郭某玉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6. 2010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斌在该医院销售医疗物资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到张某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7.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某药业集团副总经理朱某玉在项目临床实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到朱某玉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购物卡1.5万元。

8. 2014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武汉某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田某在该医院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到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坚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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