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责任是一个涵盖公民、机构和整个社会在数字内容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这种责任观念强调,在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好处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对整个社会结构、公共生活以及个人心灵造成的长远影响,从而防止技术理性过度超越价值理性。
对于文艺评论工作者来说,数字责任的内涵更为具体。在算法主导、流量驱动以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不断兴起的新大众文艺环境中,评论人员如何保持自身审美判断的独立性,如何在海量数据中维护人文精神,以及如何通过专业评论介入来构建健康的文艺生态,都是他们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不仅是个人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维护行业风气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在,“促进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大众文艺繁荣”已经成为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文艺活动的中心向数字空间转移,文艺评论工作者认识并落实数字责任的紧迫性越来越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抵制流量逻辑对审美判断的扭曲。在平台经济模型下,点击率、观看完成率等数据指标常常被当作衡量作品价值的唯一标准。这种“流量至上”的倾向正在侵蚀评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一些评论者在追求市场关注的同时,放弃了追求思想深度和艺术水准,甚至变成流量的吹捧者。倘若评论界不能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能坚守历史、人民、艺术和美学的标准,任由商业数据取代审美价值,文艺评论的根基将被动摇,整个评价体系也可能随之崩溃。
其次,需要消除算法黑箱对认知视野的局限。算法推荐系统基于用户画像进行个性化推送,这无形中制造了“信息茧房”的现象。对于评论人员而言,如果完全依赖算法获得评论材料,很容易造成视野狭窄,缺乏对文艺整体生态的全面了解。更为严重的是,算法往往倾向于推荐富有情绪化和感官刺激的内容,长期接触这类信息,评论者的审美品味可能会逐渐降低。因此,主动突破算法的束缚,保持与多元文艺现象的接触和思考,是数字责任对评论者认知能力的要求。
再者,需要避免技术滥用对原创精神的损害。随着AIGC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用人工智能批量生产评论的情况也逐渐增多。这种充满“AI味道”的评论不仅缺乏真挚的情感,显得空洞无物,还可能涉及学术不端和侵权行为。评论的核心价值在于独特的生命体验和深刻的思想洞察,这些是任何算法都不可能复制的。对AIGC的不当使用,是对评论职业尊严的贬损,也是对原创精神的压制。明确人机合作的界限,坚持“文责自负”,是数字责任在技术伦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树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数字责任,关键是将这种责任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职业规范。
第一,要重塑专业权威,担任算法逻辑的纠偏者。评论人员不应当被动地适应平台规则,而应该积极参与数字空间评价体系的建设。应该利用专业知识,建立包含社会效益、艺术创新和文化传承等多重要素的评价标准,以此平衡单一的流量导向。面对微短剧、网络视听等新兴的表现形式,要勇于发表意见,通过“肯定优秀作品、批评不良倾向”的行动,引导算法推荐更多有内在价值、符合道德标准、充满人情的优质内容,促进形成重视品质的行业共识。
其次,要深入数字领域,充当大众审美的引导者。新大众文艺的主要活动区域在基层和网络空间。评论人员应主动离开研究机构,参与到类似“民间艺评”这样的群众性评论活动中,进入网络社区、短视频平台等新一代的传播环境。擅长将专业的审美语言转化为网络用户容易接受的表达方式,在互动中帮助大众从简单的观看 Transition 到深入的欣赏。通过清楚的解析,提高大众的媒体素养和审美辨别能力,在网络空间清朗化建设中贡献专业力量。
再次,要严格守技术道德,担当行业风气塑造者。全行业需要迅速制定关于AIGC使用的行业公约和道德准则。评论人员应该带头审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清楚地区分辅助性和主体性的创作使用界限,坚决拒绝抄袭、剽窃、数据造假等违反规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