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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出生产日期不准假?男子离岗照料妻子被辞退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头条

近期,大连市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因男职工汪某某申请陪护家属待产而起,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拒绝准假的行为违法。

涉及当事人是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职工汪某某。他因妻子预产期临近,申请事假陪护,但因无法明确确知具体生产日期,其申请遭到单位拒批。在此困境下,汪某某选择离岗回家照顾妻子,此举被企业视为无故旷工且违反规章制度,因此企业单方面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面对这种情况,汪某某聘请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金海和林海玲,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裁决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企业向汪某某支付12万元的赔偿金。

汪某某表示,自己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其妻子预产期刚到,随时可能生产,而家中又缺乏足够的人手进行照料。因此,他通过单位微信群申请事假陪护待产。然而,单位领导多次要求他给出明确的请假日期,汪某某因不确定妻子确切的生产时间而表示为难,单位领导因此不同意他的请假申请。汪某某对此感到不满,认为单位领导是在故意刁难他,最终他选择了离岗回家。企业随后以旷工为由,单方面与汪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汪某某解释说,妻子的身体已经出现明显的生产征兆,需要住院观察,但是由于预产期只是一个医学上的预估,存在一定的正常浮动范围,所以无法确定精确的生产日期。

律师王金海指出,汪某某因家属待产需要陪护,属于正当且合理的家事紧急情形。在预产期无法精确确定这一客观情况下,用人单位简单粗暴地拒绝批准假期,并直接解除与汪某某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对用工管理权的滥用。

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则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于职工请假有明确的规范,如果单位没有批准职工的请假申请,职工应当正常上班,并按照单位的规定进行请假,而不是违背单位的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此,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企业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当合法、合理,不能无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汪某某的离岗是因为家属临产,这不具有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据也不充分,构成了违法解除。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企业向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万元。工人日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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