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包含15条内容,更为具体地界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特别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判定依据、核准追诉的程序等操作层面问题作出详细规范,要求全面准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秉持预防即是保护、惩治亦为挽救的原则,对于符合核准追诉情形的,要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须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抑或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将其阐释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以此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造成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实施。《规定》倡导双向保护理念,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亦需强化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注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规定》回应了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实务疑虑。新增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要求检察机关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动机、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意见等事项。明确检察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情节恶劣”的判定标准,要求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要素,并考虑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形及社会影响等综合性因素进行审查判断。对于共同犯罪,应分别考量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依照《规定》,最高检裁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情,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规定》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检审批决定,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依据。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有力彰显“年龄并非免罪理由”。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规定办事,既依法惩处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