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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撬地锁”,究竟有何“不当” | 新京报快评

来源:洱海新闻 分类:头条
公职人员“撬地锁”,究竟有何“不当” | 新京报快评

任何身份视角下,朱某某“撬地锁”行为均属不当。

▲8月1日,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文|冯海宁

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1日,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衡阳市发改委、祁东县迅速响应,联合展开调查处理。通报明确,将对朱某某的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此前,“副处长霸占车位”事件引发热议;如今,公职人员“撬地锁”事件又接踵而至。两者均因涉及“公职人员”与“停车位”而备受关注,但事件细节存在不少差异。比如,“撬地锁”事件的背景更显错综复杂,使得事件定性及处理更进一步牵动人心。

官方通报披露,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担任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加上业委会此前与开发商肖某就车位产权多次交涉,且业委会有“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得上锁”的明确规定,对其身份认定或存争议。

若以公职人员标准判断朱某某行为不当,他本人及网友或会提出异议。通报指出,朱某某因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采用脚踹等方式拆除地锁。以此身份,“撬地锁”可视为履行业委会职责。

但擅自撬锁同样不合时宜。执行规定须有程序与合规方式,朱某某之举却显得鲁莽粗暴,更似个人冲动行为。况且,业委会未确认朱某某行为属履职范畴。因此,不论哪个身份维度考量,朱某某“撬地锁”均失当。

2002年,原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行为却与之背道而驰。对此,既可依公职人员身份定性违规,参照党纪法规处理,也可从其擅自撬锁、故意损毁财物的角度,依据相应法律处理。

即便停车位产权存在纠纷、地锁设置欠妥,也不该出现朱某某的个人冲动行为。若朱某某实因停车受阻而撬锁,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其行为底气或源于公职身份——掌握权力资源,或来自业委会副主任身份——误认职务赋予“保护伞”,实则无效。从其“没想到闹这么大”的回应可见,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及后果缺乏准确认知,且心存侥幸。

目前事件已曝光媒体,并被两级政府联合调查,任何身份都难再提供保护。期待后续认定与处理,能令朱某某深刻反省,其他公职人员也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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