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组案例为“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
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
(检例第258号)
基本案情
张某作为申诉人,男性,是被害人张某某的弟弟。原审被告人辛某同样是男性,1963年5月出生,曾担任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被害人张某某,女性,终年33岁。被告人辛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曾是情侣关系,因为辛某拒绝与其结婚、隐瞒自己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真相等感情问题,两人多次发生争执,矛盾逐步升级。2015年3月5日晚上7点左右至3月6日凌晨4点左右,辛某与张某某在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处,又因为感情纠纷发生激烈争吵。期间,辛某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导致张某某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随后,辛某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将张某某的遗体抛掷到楼下。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辛某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辛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辛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经过重新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以下疑点:首先,被害人最后一次进食的时段是死亡前的4至6个小时,但具体进食时间无法明确,因此无法确定准确的死亡时间。其次,缺乏证据证明辛某离开案发现场的具体时间。第三,作案手法和使用的工具未得到确认,也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是何种外力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第四,辛某在凌晨4点离开被害人所在的小区范围,而被害人尸体在6点20分至40分被发现,中间约有两小时的空白时间段;被害人的住处留有多枚足迹,但没有进行比对;被害人手机的下落不明,可能涉及财物损失;同时,案发时现场房门的钥匙数量无法查清,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在辛某离开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性。由于上述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证据之间存在未合理排除的疑点,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辛某杀害张某某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辛某无罪。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一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辛某随后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2日,张某作为申诉人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撤回抗诉的决定,并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张某不服该决定,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是杀人凶手且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于是决定立案复查,围绕申诉内容和无罪理由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前往案发地与原侦查、公诉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当年的案件侦办情况;重新勘验案发现场,提取现场遗留的拖鞋等物证,实地考察案发小区的环境;围绕原判无罪理由和案件疑点对辛某进行调查询问,在辛某与被害人认识交往的过程、被害人进食时间、辛某进屋是否换拖鞋等多个关键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定案证据;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不明嫌疑足迹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鉴定,专家倾向于认定现场嫌疑足迹是辛某所留。通过上述工作,该案的所有疑点均得到了排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下,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经过复查并补充完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