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 李京统)投身军旅,报效祖国,是许多年轻人年少时的憧憬。每年征兵季,众多有志青年都会将服兵役作为自己人生旅途中的重要选择。
江西南昌的杨某某,在踏入军营仅仅两个多月后,因服役态度消极,面对部队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引导及县、街道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反复的政策教育,仍旧拒不执行服役职责,坚决要求离队,最终被部队决定除名。
前不久,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政府网站公布了针对杨某某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其实,此前已有不少案例涉及拒服兵役被处罚的情况。今年,山东德州的侯某某、广东汕尾的李某、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朱某某、广东陆丰的蔡某某等多位青年都因拒服兵役行为被公开通报处分。
多地公开通报:不参加训练、擅自逃跑等现象存在
记者整理近年来的拒服兵役通报案例时发现,部分新兵入伍后难以适应部队生活,甚至出现了拒绝参加训练、试图翻墙逃离部队等极端行为。
2023年8月,广西德保县披露的一起案例显示,黄某某在2023年3月入伍。但该同志很快就不适应部队管理,萌生逃离念头。4月17日凌晨,他试图翻墙逃离部队,但在被多方劝说后,依然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
2024年9月,海南省白沙县通报的王某某,在新兵训练期间,因畏惧艰苦、不愿遵守部队纪律,多次以腿痛为由逃避正常训练,一个月内递交了三次拒服兵役的申请书。
2025年9月入伍的朱某某,到部队后对训练表现出明显抵触,畏难情绪严重,多次以身体不适为由寻求休息,且时常情绪低落、工作消极。
上述案例揭示了少数青年国防意识薄弱、缺乏责任担当的问题,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兵役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法律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责任
参军入伍、保家卫国,不仅是职业选择,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责任。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的义务。当前,我国实行志愿兵役和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的义务。《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则规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动机,拒绝执行职责或逃离部队的,依法将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罚。
部分青年在入伍前未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在服役期间又试图离开。但部队不能成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若人人皆可成为逃兵,国家安全由谁保障?因此,拒服兵役行为必然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惩戒措施:影响公务员招录、经济处罚等多项后果
记者梳理公开通报的案例发现,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录资格取消、经济处罚、出国(境)手续办理限制、升(复)学手续办理限制,以及向社会公开通报等。
以杨某某为例,他所受到的处罚共计五项:
首先,被列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受到联合惩戒,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次,取消了其义务兵优待政策,并处以39664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的“服兵役栏”上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第四,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第五,通过主要媒体和政务网平台向社会公开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决定。
其他案例的惩戒措施也基本包含上述五项,此外还有些额外的处理方式。
比如,今年5月被通报的黑龙江齐齐哈尔朱某某,除了面临上述五项处罚外,还被禁止入党,不能参与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社会各类荣誉评选,无法申请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不得参与军队任何项目招投标及服务事项,更不能成为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保险师、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等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