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姨案”出现新动态。
8月5日晚上,被拐儿童钟彬告诉南方+记者,他收到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上注明“谢家梅拐卖儿童案”在7月31日已经转入审查起诉环节。到这个地步,潜逃二十多年、被称为“梅姨”的犯罪分子真实姓名——谢家梅,终于以官方文件形式被确认。
“梅姨”案牵涉到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被拐的9名孩子,主犯张维平、周容平在2023年4月已经被执行死刑。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南方+记者就定罪轻重、追诉时效、受害方权益等关键问题采访了梅姨案被拐儿童曾经的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南方+:谢家梅的真正名字此前一直没能确定,现在通过检察院的告知书公布了,是侦查阶段掌握了什么新线索?名字确认对定罪量刑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
付建:这次告知书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梅姨的真实姓名是谢家梅,包括她的出生年月、曾用名、现在住址、曾经住处,以及行动轨迹很可能都查清楚了,真实姓名的明确对定罪量刑都有实质性的意义。
南方+:案件现已移交审查起诉,您推测检方会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能否构成“拐卖儿童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付建:我想会以拐卖儿童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她或许并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首先必须形成犯罪集团,还需要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才能被称作首要分子。根据此前披露的信息,梅姨和张维平、周容平之间,我认为可能并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共同意愿,不具备犯罪集团的组织性和稳定性。所以本案件首先不构成犯罪集团,她也就不是首要分子。但在这个过程中,她起了关键作用,而且是多次参与,有查实的部分,可能还有未查实的部分。
南方+: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梅姨作为中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怎么划分?她有没有可能辩称从犯、争取从轻处罚的空间?
付建:我认为他们首先可能并不构成整体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固定的团伙分工,比如梅姨领导张维平、周容平,有人负责偷盗、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贩卖、有人负责收钱,这样才会构成共犯。
他们几个更像是松散的合作——张维平、周容平把孩子偷来、抢来之后,梅姨负责寻找买家、做中间人,这种模式并不构成整体的共同犯罪。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具体案件中构成共同犯罪,比如某一特定案件中,梅姨事先指使张维平去偷、自己负责卖,那么这一单贩卖可能构成共犯。但总体上不会认定为整体的共同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南方+:案件经历了二十多年,有没有追诉时效方面的争议?根据目前案情,您预计量刑的范围在什么程度?
付建:没有追诉时效方面的争议。这个案件根据法律,一直在有人报案、一直在侦查中。如果说当时没有发现也没人报案,过了20年,那可能涉及追诉时效问题——这种情况下要由检察院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启动追诉。但本案一直在追诉过程中,不存在时效问题。
量刑方面,我认为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从张维平、周容平已经被执行死刑来看,梅姨的案件不论是否与张维平构成共同犯罪,她自身涉案人员多、使用暴力手段、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犯罪后果极为严重,这些点都指向重判。
南方+:有舆论提出疑问,梅姨的年纪可能已经超过75岁。另外,公安机关在侦办中发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媒体发现此案审查起诉阶段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嫌疑人死刑的判决?
付建:根据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若收到此类案件,应当移送中院审判。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只是审判的前置程序,后续必然移送中院审理,不会影响死刑的依法使用。
如果梅








